人夫上網約炮 美魔女被告通姦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28日 上午6:10

與2女性交易 不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36歲有婦之夫王某透過情色網站約炮,和54歲的美魔女「佩琪」、30歲的「可欣」分別做了性交易,事後還PO網分享心得,王妻怒告3人通姦,王某寫下悔過書,但未簽名,苗栗檢方認為3人的性行為罪證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王男看上年紀大他18歲的佩琪,PO文後引起網友對佩琪的好奇,據悉,佩琪在「金屋╳嬌」論壇PO上她的背面照片,身高165公分、40公斤,一頭長髮,大秀修長身材,還自稱「出沒地點台中市、跑業務,時間很彈性,價碼2小時3K、簡訊及電話預約皆可」,笑貧不笑娼,令人不敢苟同。

妻逼寫悔過書 未簽名

王妻指控,今年7月7日、8日,丈夫分別和可欣、佩琪在台中市一家摩鐵性交易,事後丈夫以「wan」為暱稱,在網路張貼「台中087佩琪邀約,成功回報」等文,文中也對兩女的表現發表評價。

王妻說,她發現後氣憤不已,丈夫9月初寫下悔過書,她仍怒告3人通姦,並將悔過書做為證據,但因王男不同意使用「通姦」而未在悔過書上簽名,王妻坦承這兩字是她加上去,由於寫悔過書的時間、地點、情況不明,未被檢察官採信。

檢方調查時,王男否認與兩女性交易或出軌,佩琪也否認與王男性交易,稱僅按摩而已;可欣雖坦承與王男性交易,但事前不知他已婚。檢方認為無證據證明3人有性行為,認定通姦罪證不足。

還上網評「物超所值」

據悉,王男PO文分享後,有不少約炮網友評價佩琪身材保養得宜,完事後還會按摩,床上功夫及服務都不錯,還說她是「物超所值」的美魔女,用詞宛如人肉鑑賞,敗壞風氣。

從事醫療器材的王男與妻子因生活問題爭吵,今年6月還將妻子頸部掐到瘀傷,王妻怒告傷害,苗栗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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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勃起、沒插入 通姦案不成罪?!

NOWnews – 2013年12月18日 上午9:5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有勃起、沒插入,通姦案不成罪?!宜蘭一名李姓男子被妻子抓姦拍到和公司股東張姓女子有逾矩男女關係,但最後卻因蒐證影帶僅拍到李男勃起畫面,無法證實確達通姦罪性器接合要件而被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了解,李妻在第一次警訊筆錄時表示,她在張女家門口時曾聽到張女叫床聲音,而且在破門而入時還看見丈夫和張女全身赤裸,隨即請同行友人錄影存證;但第二次警訊筆錄卻改口稱,有看到丈夫壓在張女身上進行性行為。

不過,宜蘭地檢署檢方在勘驗過李妻所提供的蒐證錄影帶後,並未發現李男和張女有「性器接合」行為,因此以不符合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律師陳宏彬表示,由於目前先進國家均多將通姦除罪化,而台灣目前雖未除罪,但多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為個人私領域行為,擅以國家刑罰權加以介入,並不符合謙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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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被重判8月 近來罕見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8日 上午6:10

記者鮑建信/特稿

刑法通姦罪隨著社會大環境急速變遷,定罪的構成要件日趨嚴謹,縱使判決有罪,受歐美等先進國家除罪化影響下,幾乎從寬論處,如張案被判8個月,吃定牢飯,法官的判決罕見。

1、20年前,院檢受理妨害婚姻案件,對於證據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有時甚至不需要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只要是符合「孤男寡女,衣衫不整,共處一室,所為何事」,及「孤男寡女,乾柴烈火,長夜幽幽,何以排遣」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判罪。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愈來愈多的人認為通姦罪是成年男女之間的私事,與公眾利益無關,科以刑責,無濟於事;加上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除罪化,因而院檢單位偵審均會從嚴認定,縱使構成犯罪,也會量處6月以下徒刑,准予易科罰金,甚至宣告緩刑。

舉例來說,許姓男子與小三全身赤裸同眠,卻未找到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或體液等積極證物,又查無性行為證據,最後處分不起訴,其主要理由是法律規定,兩造必須性器官接合才算數。

又如,某教學醫院李姓醫生謊稱未婚與呂姓女護士在住處「炒飯」被查獲,高雄地院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通姦罪要找到直接證據,除非捉姦在床,但因其行為極為隱私,蒐證確有其高難度,因此法官也可以參酌間接證據及現場情況,認定有無姦情,張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法官認為張色慾薰心,糾纏不放,企圖藉公開姦情控制被害人,並見對方離意堅決,竟攜帶棉被「侵門踏戶」叫囂,讓李婦顏面盡失,家庭、婚姻破裂,犯後還狡辯、推責,毫無懺悔之心,因此從重判刑8個月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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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偷吃人妻開房間 小三辯有「菜花」否認辦事

NOWnews – 2013年12月4日 上午11:22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員警日前發生婚外情,帶著小三到汽車旅館當場被對方丈夫抓姦,一氣之下對2人提出通姦告訴。小三在法庭辯稱,自己感染了「菜花」,根本不可能發生性行為。但法院發現2人在半年內,密集通聯多達4000多次,足見關係匪淺,判處2人須連帶賠償女方丈夫40萬元。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柯姓警官,因和羅姓有夫之婦有業務關係而認識,雙方進而發展不倫戀。去年3月15日下午,2人一同前往高雄市某汽車旅館開房間,羅女的翁姓丈夫得知後,會同莊姓友人報案並前往現場準備抓姦。一到房內就發現現場凌亂不堪,還有拆封過的保險套和用過的衛生紙。

翁男不堪妻子讓他「戴綠帽」,憤而對2人提告,並要求500萬的精神撫慰金。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柯男和羅女均稱說,當時2人碰面聊天喝酒時,因開瓶不慎濺的全身衣服都是,才會到旅館開房清洗,否認發生過性關係。羅女還對法官說,自己因為罹患「菜花」,根本不可能發生關係。

法官不採信2人說法,認為即便感染菜花,只要帶著保險套仍可隔絕傳染;且翁男還提出柯男和羅女的通聯紀錄和譯文,證明2人曾交往,柯男還曾向翁男道歉;法官更發現從2月至8月這半年間,柯男和羅女的通聯紀錄高達4000多筆,早已逾越了一般已婚男女應有的正常交往分際,僅管翁男要求賠償500萬精神撫慰金,但審酌雙方的經濟收入狀況,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翁男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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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公聽會 正反意見並陳

作者: PTS | 公共電視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8:00

許多社會問題都必須透過修法來解決。其中引起熱烈討論的、也包括刑法通姦罪要不要除罪化?社會上一直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在今天首度舉行公聽會,邀請司法、婦團、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士討論外,也對外開放,現場參加的民眾踴躍。法務部希望聽了各界意見之後能找出社會共識。

通姦罪是否應該除罪化?公聽會現場坐無虛席,針對這個議題,社會一直有不同聲音,法務部今天邀請來的專家學者,支持反對者也都有。支持者除罪化的學者認為,國家公權力不應該介入婚姻。

==交通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林志潔==

一個東西它一旦刑罰化

就代表國家的公權力

要動用納稅人的資源

來幫你做蒐證

警察的人數就是這麼多

檢察官的人數就是這麼多

他們每天去幫你抓猴

他當然沒有時間幫你抓小偷

不過實際上協助元配爭取權益的律師則認為,家庭是國家的根本,通姦除罪化,背叛者隨時可走人,受害者情何以堪。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 紀冠伶==

通姦罪 它所造成的損害

並不是只有元配的內心受傷

他其實是整個家庭破碎

而且這個家庭破碎 是沒有辦法

用金錢彌補的情況之下

我們難道不需要

透過刑事來制裁嗎

司法人士也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發生婚外性行為,配偶提告後婚姻通常也不保,刑法無法成為婚姻的保障。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邱忠義==

如果這個要處罰

拋妻棄子的人要不要處罰

拋妻棄子對於家庭危害也很重

但是那是道德的違反

你要不要去處罰

不過有檢察官則認為,通姦罪的存在也具有防衛性作用。

==最高檢察官 朱富美==

刑法有個規定

他就跟這個男的講

你再來 你再來我就告你

我跟告位報告 還是有很多民眾

他是要靠法律的制度

跟法律的規定

來保障他的婚姻

法務部在今年4、5月先後2次民調結果都顯示,反對廢除比例高達8成2及7成7,但這份民調也被批評粗糙、問法有問題,因此法務部首次舉辦公聽會,希望聽了各界意見之後能找出社會共識。

許恆慈 蔣龍祥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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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靠刑法維繫?通姦除罪化公聽會激辯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3:07

新頭殼newtalk2013.11.28 王立柔/台北報導

法務部今(28)日舉辦公聽會,主題是「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吸引近200人參與,其中,支持方認為婚姻並非也無法靠刑法來維繫,更不符合「好聚好散」的情感教育,並且因社會對兩性的期待、傳統觀念不同,常讓無論是元配或第三者的女人,成為通姦案件下最大的受害者,違反立法本意;反對方則多半認為,通姦罪確實能夠維繫婚姻,並達到預防配偶出軌的效果,且通姦罪被害人受到的損害,並非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就可彌補。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近年來呼籲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高漲,法務部今天更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分享看法,現場有近200位民間團體代表、民眾參與,其中也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律師。在學者專家約1小時的發言結束後,開放35分鐘的交流時間讓受邀的民間團體代表上台,接下來的30分鐘再由與會人士表示意見,並於中午散會;支持、反對或態度較為保留的意見紛陳,之間的辯論可謂精彩。

在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裡,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提醒大家看待刑法問題時,應注意比例原則,思考需要怎樣的刑法和處罰,以及刑法能不能介入個人情感的問題。她表示,近年來法院在解釋通姦罪時非常嚴格,就是因為法官很難判得下去,這牽涉到「處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難道處罰就可以挽回婚姻嗎?林志潔強調,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規範,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通姦罪的範圍也只設定在「破壞1夫1妻制」,就算配偶與同性間發生口交、手淫等性行為,在許多實務判斷上也不算通姦。

此外,林志潔更提到親身碰過的1個例子,那是當事人被老闆強暴,在法庭上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老闆不但無罪,當事人還被老闆的太太告通姦、賠錢。

林志潔指出,隨著時代推進,通姦罪發揮的效果已經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對1990年代的女性來說,找出先生通姦的證據,或許是離婚時才能夠保留一些東西的武器,因為當時的《民法》還規定結婚後妻從夫居、教養意見不同時以先生為主、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給先生……,但這些後來都已修改;《家事事件法》和家事法庭也隨之出現,較能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

林志潔說,2002年大法官對通姦罪釋憲時,態度保留,認為要考慮到當代文化;但如今也過了11年,這之間環境已變得不同,當婚姻契約的忠實義務被違反時,不必死抓刑法不放來處理,可從民事方面來補償被背叛的那一個。

在台北市晚晴協會服務快20年的義務律師紀冠伶則表示,她多年前曾發表文章支持通姦除罪化,但後來想法又有所改變,因為她認為,通姦發生之後,確實存在「被害者」,她本身就親眼看見很多,「我看到的是元配可以一夕間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的被害人」。

紀冠伶強調,她認為這些對元配、對家庭和小孩的損害,很難用金錢去彌補,也不是法律人可以冷眼去看待的。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則認為,提告通姦罪並不會維繫婚姻,因為那完全就是翻臉了,兩人的關係怎麼可能好好繼續?邱忠義也指出,通姦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兩人要結婚,但他對「結婚作為一個構成犯罪的要件」這個概念,覺得很奇怪,好像兩個人結婚後,就成為準備犯罪的人了。

邱忠義指出,《民法》上對於通姦罪的賠償額度等相關規定,應該設定得再好一點,畢竟感情不在了,要保護的就是錢,這也是為了撫養下一代,但刑事方面的處罰,他並不十分認同。

但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上台後,首先對「婚姻要靠刑法來維繫,很悲哀」等類似言論,表達她的不同意,她強調應「避免這種知識分子的優越」,因為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是「愛」,不一定要很「神聖」,他們要的就只是1夫1妻制的婚姻。而她也舉出自己遇過的案例說明,通姦罪的存在,確實在外遇發生後對小三起了威嚇作用,小三再也不敢來,幫助婚姻的維繫。

由於社會上許多聲音主張,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保障婦女的效果,因為當男性外遇時女性多半不提告,或者只控告同為女性的第三者,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之說;對此,朱富美表示,她認為那都是身為被害人的元配,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之下深思熟慮後的作法,不能說通姦罪的存在造成性別歧視。

不過稍後,在婦女新知林實芳律師上台時,對這種說法作出反駁。林實芳指出,是這個社會的文化高度原諒男性外遇的行為,而元配就算真的提告,她不認為在法庭上當場播放作為證據的、先生與第三者的性愛影片,就可以維繫婚姻,甚至有很多丈夫最後幫第三者付罰金;何況人在情感上就可能出軌,但法律並不評價。

林實芳也從「孩子」的角度切入一個觀點,表示有些作為第三者的女性,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生下小孩,但當她被元配控告後,孩子一生下來就變成犯罪的證據,這個小孩的存在彷彿是為了證明父母犯罪,對小孩本身是一種傷害。

林實芳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對女性不利,有時候還妨礙女性的性自主,比方說過去有女學生被性騷擾卻不敢告老師,就是怕官司輸了,反而被老師的元配告通姦。至於通姦罪衍生出許多徵信社詐騙金錢等問題,也都該一併考慮。

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也回應稍早時,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提出的一個修法方向。趙惟漢的說法是,由於存在著身為元配的女性只告第三者、不告先生的普遍問題,「很簡單,修法!」他表示可改為只能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提告,或者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撤告,並戲稱這個修正草案「女立委會支持,男立委不敢反對」。

但官曉薇說,這樣的作法是不會成功的,因為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文化,就是會造成實際上外遇的男性沒事,外遇的女性則一定被告;她也針對外遇的女性特別被汙名化一事指出,「我們都不需要去問問她們的故事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李晏榕律師也上台表示,她接過幾個案件是本身外遇的女性,在她們身上看到的懺悔、煎熬,已經是足夠的懲罰,而且若要說通姦罪的存在就可以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對人性複雜度未免太不理解。

她也直言,人不是物品,人有自由意志,難道說結婚後身體自主權就消失,或者有一部分屬於配偶,由配偶決定自己要跟誰睡嗎?

不過,對於這個「性忠貞」的問題,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林立訢說,婚姻就是要保持性忠貞的盟約,而通姦罪對於被背叛的人來說,在心靈上有支持和撫慰的效果,至少會覺得正義是站在自己那邊的。

今天的公聽會上,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副組長莊金珠,也代為表達她所隸屬的社會及家庭署的意見;她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綜合種種意見、研究或資料,認為通姦罪整體而言對女性不利,也無助於建立親密自主的關係,因此基於性別平等,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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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

台灣醒報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5:32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引發各界討論。有學者認為,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但也有律師指出,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不應廢除。

「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法律就應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化。」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是因為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弱勢,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女性難受保障。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家暴法》、《家事審判法》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

「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林志潔強調,目前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但僅止於道德約束,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不會真的使用。

「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或者在男性外遇中,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

「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邱忠義認為,根據審判經驗,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另外如猥褻、手淫、肛交、口交、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不夠周全。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今年4、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他建議,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並減輕刑度,只要易科罰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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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騎進MOTEL 通姦無罪算侵權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17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車友變小三!

同騎鐵馬變同進摩鐵!南部一名已婚單車協會會長,經常帶領會員出遊、參與公益活動,卻和一位女車友不倫戀,會長妻子察覺異狀跟監,發現2人同進摩鐵,憤而告小三妨害家庭並求償,法官認為證據力不足以構成通姦,但侵權事實成立,小三判賠12萬元。

這名會長在地方上頗為活躍,給予外界健康、陽光及熱心印象,經常安排會員集體出遊,卻對一名年輕女車友呵護有加,2人有時會刻意遠離其他同伴,另覓空間搞親密,引起其他會員注意,會員間「車友變小三」的玩笑話傳到會長妻子耳裡,妻子剛開始不以為意,卻慢慢發覺丈夫愈來愈愛往外跑,並與一名陳姓女車友頗多互動。

妻子暗中跟監,發現丈夫與陳女竟藉由單車活動私會,無視其他會員存在,與該女擁抱、親吻臉頰,關係不單純,最後還拍到丈夫和小三騎進汽車旅館,3個小時後才出來,會長妻子怒火中燒,憤而狀告陳女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80萬元。

法官檢視會長妻子所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丈夫與女車友一起進入汽車旅館,卻無法證明2人通姦,但陳女明知會長為有婦之夫,卻不避嫌地與會長出現超越友誼的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甚至進出汽車旅館,難以說服他人此等行為只是一般的交友。

小三判賠12萬

法官認為陳女破壞他人家庭及夫妻感情的和諧,對會長妻子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衡量陳女經濟能力、背景及犯後態度尚佳,賠償12萬元較為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劉思龍表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在刑事部分的認定較為嚴謹,須掌握到當事人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就算未能當場抓姦在床,也要有足以證明通姦行為證據,如毛髮、體液等;民事部分的認定就比較寬鬆,只要客觀上認為被告兩造互動行為已超出友誼,足以破壞他人家庭及婚姻,法官就會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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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醫師抓小三 抓到兒子同學媽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9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姓女醫師和友人回家捉姦,進房撞見丈夫和小三全裸相擁、做愛,且小三還是兒子同學的媽媽,怒告2人通姦,但丈夫否認,辯稱「蓋毯子、純聊天」,高等法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認定2人正發生性行為,昨判2人各5月徒刑,均可易科15萬罰金定讞。

2名被告分別是53歲潘姓男子與44歲小三姚婦,是台北市某明星高中家長會代表而結識,發展出婚外情。王女友人曾暗示她「注意妳丈夫行蹤」,前年12月18日下午,她回到新北市住處,一進門聽到臥室內傳來疑似炒飯的呻吟聲,連忙找來友人陪同衝入房間錄影蒐證。

王女指控,當時丈夫和姚婦赤裸相擁,只蓋著一條毯子,毯子裡2人正在做愛,她氣得出手要搶毯子,和潘男互相拉扯,王女怒不可抑,持蒐證錄影光碟控告2人通姦。潘男與小三姚婦都否認通姦,未發生性行為,不過,王女友人證稱潘男趴在姚婦身上正在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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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夫告通姦 客兄找小四脫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30日 上午8:4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清潔隊員瞞妻劈2女,已婚的小三竟向丈夫坦承出軌,並供出和林男常去的汽車旅館,小三丈夫狀告林男妨害家庭,林男請出小四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消費的是他和小四,複雜的男女關係,令人瞠目結舌,法官認為林男與小三相姦罪成立,一罪一罰,共24罪,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

林男和小三是同事,2人不但背著另一半經常相約到一家汽車旅館,林男還背著小三帶小四上同一家汽車旅館。

小三日前以「良心不安」為由,向丈夫坦承與林男出軌,丈夫選擇原諒妻子,但堅持控告林男妨害家庭。

小三承認常搭乘林男的車到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旅館監視器也確實拍到林男的車子,但林男否認,強調常把車借朋友使用,連地方村長也被拖下水,眾人忙著撇清,部落內為此鬧得沸沸揚揚。

林男為了脫罪,竟請出小四出庭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的是他和小四,小四當庭承認常和林男上汽車旅館,毫不顧忌林男已婚身分。

法官認為,林男一再掩飾與小三的姦情,犯後態度不佳,依旅館業提供的相關資料,認定林男與小三共犯下24次相姦行為,共24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得易科罰金。

部落居民說,林男在清潔隊服務,部落內彼此都認識,劈腿風波最難堪的莫過於林男的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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